关于变更印章刻制服务方式的提示
为进一步优化印章刻制工作,经研究,从即日起,全国性社会组织持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就近就便自行选择印章刻制企业,服务中心不再提供代办。全国性社会组织应在北京市公安局“首都治安微提示”微信公众号公布的“刻制企业名录”中选择印章刻制企业。同时,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全国性社会组织刻制印章后,须及时到民政部社会组织服务大厅办理印章备案。相关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详见“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办事指南”。
咨询电话:(010)58124119
登记证书办理、印章刻制办事指南
一、登记证书办理指南
1.新成立社会组织领取证书
收到批准社会组织成立通知后,请您携带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到社会组织服务大厅领取成立登记批复和登记证书。
2.证书内容变更换领证书
收到批准社会组织变更登记通知后,请您携带原证书正、副本,到社会组织服务大厅领取变更登记批复和新登记证书。
3.办理证书延期
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请您携带证书正、副本原件到社会组织服务大厅领取新证书。
4.证书业务范围增项
请您携带下列材料到证章办理窗口申请办理:
(1)证书业务范围增项申请书(加盖公章);
(2)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通过的章程,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骑缝章);
(3)登记管理机关发放的章程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4)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
(5)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
5.证书遗失补办
请您携带下列材料到证章办理窗口申请办理:
(1)法人登记证书遗失补办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
(2)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3)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如申请补办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只遗失了正本或副本,应当交回未遗失的副本或正本原件。
二、印章办理指南
全国性社会组织持服务大厅出具的证明,自行选择经北京市公安机关批准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印章。
(一)办理流程
(1)社会组织向证章办理窗口提交印章刻制申请材料(印章老化、磨损、社会组织名称变更申请刻制新章,需先将旧章交回);
(2)证章办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对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3)社会组织选择并确定印章刻制企业;
(4)证章办理窗口根据社会组织确定的印章刻制企业出具印章刻制证明;
(5)社会组织持证明刻制印章;
(6)社会组织持印章、公安机关出具的印鉴卡和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证章办理窗口进行备案。
(二)申请材料
1.新成立社会组织申请刻制印章
(1)刻章申请(法定代表人签字);
(2)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1份。
2.社会组织印章老化、磨损申请刻制新章
(1)刻章申请(加盖公章);
(2)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1份;
(4)旧章。
3.社会组织名称变更申请刻制新章
(1)刻章申请(加盖公章);
(2)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原印章作废声明原件;
(3)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1份;
(5)旧章。
作废声明示例:中国xxxx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xxxxxxxxxxxxxxx)名称变更为中国xxxx协会,作废原公章、财务章(作废的印章需全部列出)。特此声明。
4.社会组织印章遗失申请刻制新章
(1)遗失补办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印章作废声明原件;
(3)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理事会会议纪要(加盖公章);
(5)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1份。
备注:如公章遗失,(1)(3)(4)项无需加盖公章。
作废声明示例:中国xxx协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xxxxxxxxxxxxxxx)作废财务专用章(作废的印章需全部列出)一枚。特此声明。
5.社会组织申请刻制新增印章(如:合同专用章)
(1)刻章申请(加盖公章);
(2)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1份。
6.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全部遗失申请刻制新章
(1)遗失补办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
(2)理事会会议纪要(2/3以上理事签字);
(3)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证书遗失和印章作废声明原件;
(4)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1份。
文章引用请注明转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
编辑:凌可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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